〔最新通知〕海关:调整预报舱单规定,违者将面临高额罚款

发布日期:2019-11-15 23:17:44

内容摘要

为配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实施,《海关预配舱单发送》业务板块将与海关同步进行调整。调整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7:00至2019年11月15日上午8:00。还请各位有相关业务的货代电商和货代公司,务必早于11月14日16:30前完成舱单发送和回执接收,以免影响后续出口操作。

        为配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实施,《海关预配舱单发送》业务板块将与海关同步进行调整。调整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7:00至2019年11月15日上午8:00。还请各位有相关业务的货代电商和货代公司,务必早于11月14日16:30前完成舱单发送和回执接收,以免影响后续出口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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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海关最新出境水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更新要求,以下7项内容变更为非必输项。原网页录入客户,针对以下内容无需再做录入。原报文导入客户,原报文格式则无需进行变更,可直接选取录入信息。


  • 1.Shipper Code 发货人代码 

  • 2.Consignee Code 收货人代码 

  • 3.Contact Name Of Consignee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(3选1)

  • 4.Telephone No.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电话E-Mail 

  • 5.收货人具体联系人EMAILFax No. 

  • 6.收货人具体联系人传真 

  • 7.Notify Party-1 Code 第一通知人代码


传输的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,影响海关监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!!


出口:集装箱货物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,集装箱货物,航程24小时以内的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之前发送!


进口:集装箱货物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,经境外港口转运的,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发送。




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

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》


舱单时限与处罚机制


114号公告中要求,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,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,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0号)第22条第4款规定,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、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,影响海关监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
水运出境舱单传输时限

  • 24h,集装箱货物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

  • 4h,集装箱货物,航程24小时以内的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发送

  • 2h,非集装箱货物,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以前发送;国际转运货物、空箱,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空箱的2小时以前发送


空运出境舱单传输时限

  • 出境航空器,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发送


完整规定,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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